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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专利产品有人侵权怎么办?

时间:2018-02-28

 

这个问题不是一两句话能讲清的,下面是一个和您的情况相似的案例,希望您好能从中受到启发.

河南南阳从"小吊机"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探讨专利行政执法的途径和办法

2004年以来,河南省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共调处"建升轻便起重机"(俗称小吊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11起。这些侵权案件性质不同,形式多样,但调处的过程涉及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从受理、送达、答辩、取证、封存、审理、调解、到送达处理决定、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处罚等,涵盖了专利执法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麻雀虽小五脏具全。通过对该专利纠纷的调处,从中摸索出一些新的执法途径和办法,为今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一些宝贵经验。

一、"小吊机"专利基本情况

2002年12月,河南泌阳县退休教师王长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了"建升轻便起重机"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02290379.8)。该专利的主要作用是:农忙季节农民往楼上晾晒粮食不方便,通过该专利产品直接吊运粮食,节省人力。该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一种包括底盘、上盘、竖直轴、水平梁、拉杆、臂座、起重臂、伸缩杆、水平转动机组、卷扬机组、起重钢丝的建升轻便起重机,由水平梁、竖直轴、拉杆、通过底、上两盘组成了锥体形的机体,而只将其底座固定在建筑体及脚手架式地面上进行施工。取得专利权后王长运与唐河县一机械加工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产、销售该产品。产品推向市场后供不应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深受老百姓的喜爱。但好景不长,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做工粗糙的仿制小吊机,且价格便宜。由于这些仿制产品的生产成本低、不求质量,以低价占领市场,影响了产品信誉,使该产品销不出去。王长运毅然选择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2004年5月第一次向我局提出请求调处侵权纠纷,开始了他的专利维权路。几年间我局共受理"小吊机"专利侵权纠纷8件,查处假冒、冒充行为3起。通过我局对"小吊机"侵权案件的调处,保护了他的合法专利权,使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基本得到制止。

二、利用多种法律手段保护专利权

从2004年该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多农村家庭作坊式的经营单位看到该产品市场需求量大,制作简单,利润较大,于是纷纷大量仿制生产、销售,侵权现象普遍,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王长运开始向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调处侵权纠纷的请求,并提交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这些侵权纠纷依法进行了多次调处,充分使用各种法律手段最大限度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侵权现象基本得到制止。从立案调处的情况分析,这些案件虽小,但调处过程基本涵盖了专利执法程序中的方方面面,针对不同案件的处理和调处,收到了明显的效果,通过灵活运用法律保护专利权,严厉打击了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小吊机"的专利权,净化了南阳市的专利市场。

1、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这些"小吊机"案件后,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处案件。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调查、取证,并公开口头审理。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的规定,该局在调处这些案件时,把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内容,进行了分析对比。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均落入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根据认定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规定,依法对侵权事实进行了认定。

2、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规定,已请求人的请求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法封存被控侵权产品,有效制止了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2004年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王长运请求处理被控侵权人焦中云涉嫌侵权一案中,由于当时正是销售旺季,被请求人大量生产、销售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产品一旦卖出,将会给请求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王长运请求封存被控侵权产品,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时将正在大量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予以查封,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最大限度保护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将专利权人的损失降到了最低。

3、依法对案件进行并案处理,提高执法效率,扩大执法影响。2005年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王长运请求处理王红军、牛金成等7家群体侵权案件时,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诉累,该局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这7家被请求人依法进行了并案处理。该案被请求人分布在唐河县的源潭、城郊、郭滩等乡镇,且侵权方规模都不算大,大部分是电焊铺、机械修理等门市部,该局在分析该案时,考虑到这个案件涉及面广,被请求人大部分都是农民,根本没有专利意识,办理该案对当地老百姓而言是一次深入的宣传教育。于是我局决定联合唐河县委宣传部、政府办、科技局、公安局等六家政府部门、出动四辆执法车,利用一个星期时间联合执法,协同送达请求书副本、答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于执法队伍强大,所以每到一处都会聚集许多围观群众,南阳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不失时机对侵权人和现场群众讲解专利法相关知识,告知侵权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法律常识。此案的处理在唐河县起到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及时有效的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了侵权人和当地群众,起到了处理一个案子教育一大片的良好效果。

4、利用强制执行手段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的三起"小吊机"侵权案件中,陈伟栋、唐河汽车变速箱厂等侵权方接到该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的处理决定书后,拒不履行处理决定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依旧我行我素,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销毁了侵权产品、专用设备、模具,并处罚金三万元。有效打击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严厉制裁了侵权人,挽回了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5、认定侵权后继续侵权行为直接责令停止侵权。2004年被请求人梁晓、牛金成等人在收到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后,当时停止了侵权,过后不久又开始生产、销售"小吊机"。该局接到王长运的请求后,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下发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6、依法对假冒、冒充专利行为进行查处。"小吊机"投入市场以来,深受农民朋友的喜爱。市场上不同类型的侵权、假冒、冒充现象都出现过。2006年9月南阳市知识产权局接到举报,称南阳市新野路口有三家门市部冒充"小吊机"专利进行生产、销售。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其中一家销售的吊机上,打着王长运"建升轻便起重机"的专利号,经调查,该吊机与"小吊机"专利不是同一技术,该局认定为假冒"建升轻便起重机"专利行为。另外两家在产品上标注"专利产品"字样,并标有专利号,经过局执法人员检索,无此专利,认定为冒充专利行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依法对这三家门市部的假冒、冒充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专利管理秩序。

7、南阳市知识产权局调处专利纠纷案件时,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执法人员首先与被请求人讲明利害关系,本着能调解尽量调解,调解不成再下处理决定的原则调处案件。在处理"小吊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也不例外。2005年该局成功调解了曾庆金、方城机械厂等三起"小吊机"侵权纠纷。经过我局执法人员的耐心的法律知识宣讲,使侵权人认识到了仿制受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是违法行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成为合作伙伴共同致富。

通过对这些侵权案件的处理,提高了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充分、灵活利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提高了专利行政执法水平,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专利执法过程中摸索出一些新途径新办法

1、利有现有行政管理平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专利行政执法是运用行政职权从而达到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专利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权的体现。例如知识产权局在调处"小吊机"这些侵权纠纷案件时,很多侵权人都在乡镇,这些人法律意识淡薄,知识产权局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被请求人对执法人员有抵触情绪,对执法人员的劝说置之不理,甚至拒不见面。这时就能发挥政府机关的特有优势,联合执法的当地科技局、政府办、整规办等行政部门的同志比较容易做通他们的工作,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专利知识,为专利法的普及创造了有利条件。

2、与公安、法院司法机关联合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利案件时充分发挥联络处的作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阻碍、抗拒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与公安干警联合执法对专利执法的快捷、高效起到促进作用。2002年成立联络处以来,协同执法150余次,有效提高了专利行政执法质量。知识产权局还经常与法院沟通,遇到强制执行案件及时申请强制执行,采取有效措施。近几年申请强制执行案件15起,执行金额30余万元,销毁侵权产品价值15万元。

3、观摩口头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2006年调处"小吊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我局在唐河县科技局公开口头审理该案一次、在举办的两期专利知识培训班上两次公开口头审理该案,通过现场口审和培训班观摩宣传了专利法,通过口审现场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提高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4、执法主体下移,提高办案效率。

在处理"小吊机"纠纷案件时,南阳市知识产权局为落实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执法主体下移,执法关口前移"的方针作了有益的尝试。该局认为唐河县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又有一定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条件,于是将2006年发生在唐河县的两起"小吊机"侵权纠纷案件委托唐河县具体承办。目前两案均已结案,且效果很好,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四、达到的效果

1、通过近年来对数起"小吊机"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有效制止了专利侵权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使专利技术的转让实施顺利进行,促使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提高了专利权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2、通过与公安、法院、政府机关等部门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了行政执法能力、加大了专利保护力度。一方面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提高了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也提高了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提升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显示度。

3、"小吊机"专利纠纷案涉及很多县、乡基层单位、群众,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局注重执法宣传报道,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使群众知道了专利、知道了专利保护制度,增强了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普及专利法、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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