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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3-30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要求的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科高〔2017〕52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我省2018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认定范围与条件的法人企业可申报认定。

2016、2017年度成都市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到复审年限后需重新进行认定;2015年成都市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参加2018年的重新认定。


申报材料

企业在提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见附件1);

(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五)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及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企业上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等材料;企业从事《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从事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票据)复印件;

(六)企业员工花名册(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国家或本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

(八)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申报程序

(一)企业注册登记。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复审企业不用重新注册),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认定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及时审核认证。

(二)申报受理。企业网上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待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出纸质文件,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报送所属市(州)、扩权强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后,由科技主管部门于4月28日前统一报送到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501室(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24号)。电子版材料需刻录在注明企业名称的光盘中,随纸质材料同时报送。


评审认定

受理时间结束后,依据企业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认定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推荐拟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领导小组对名单进行审查。评审通过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同时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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