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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微课堂 | 专利诉讼的五大难点

时间:2018-06-13

 

1、诉讼时效

虽然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并非所有基于《专利法》上规定产生的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23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因此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代理律师都尤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以及《民法总则》通过以后诉讼时效的自动延展问题。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年度报告》(2010):最高人民法院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的规定,遵循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说明书中未作特别解释的情况下应采用通常理解、不同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在说明书未作特别解释的情况下应采取通常理解、不同权利要求中采用的相关技术术语应当解释未具有相同的含义、考虑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保证获得专利权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保护范围作出的限制等原则,正确确定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解释》2-4)在使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当将仅反映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用于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能直接以仅在说明书附图中所反映出的具体结构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


3、技术特征一致性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中最常适用的两个原则,一为全面覆盖原则;另一则为等同原则。


其中适用性更高的等同原则(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解释》第17条第二款,法释〔2013〕9号)通常情况下满足了“三基本一普通”基本可以通过符合了等同原则而构成专利侵权。


但仍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参考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630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4、现有技术抗辩的可能性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辩事由。如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如果是被控侵权人,尤其要注意对比文献的发表日期和涉案专利申请日的时间关系。

5、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的关系问题


法院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权利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以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事实。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既可以是当事人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但该种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而要规范技术鉴定问题,只有对于穷尽其他证据调查方法难以查明的涉案关键事实才需要委托鉴定,鉴定对象也应当是当事人确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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