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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加计扣除

时间:2019-10-22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实际研究开发费用不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和事实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金额的75%将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标准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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