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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新经济发展局:2020年成都高新区梯度培育企业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成都高新区新经济发展局   时间:2020-05-06

 

  项目名称:2020年成都高新区梯度培育企业
  归口部门:成都高新区新经济发展局
  项目类别:资质+奖励
  支持领域:电子信息、生物、新经济等主导产业领域
  申报对象: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奖励金额:
  1.首次认定为种子期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须扣除潜在独角兽首次认定已获得金额)。
  4.首次认定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被连续认定为瞪羚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对地方实际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成都高新区地方留存的2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
  6.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规模上台阶:对通过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后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奖励。
  7.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贡献上台阶:对认定为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后,实缴税额(不含个税)首次超过(含)1000万元,按当年地方实际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成都高新区地方留存的15%/30%给予企业补贴。
  8.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并购重组:按被并购重组企业当年(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对地方实际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50%给予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补贴。
  9.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购买创新产品:按上一年度交易额的2%给予区内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按上一年度交易额的3%给予区内非关联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高新区梯度培育企业包含四个申报类别:
  支持企业梯度发展、支持瞪羚企业持续增长、支持独角兽企业提升效益、支持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行业整合。
  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支持企业梯度发展
  (一)种子期雏鹰企业首次认定
  1.申报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4年,属区外迁入的企业,税务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
  2.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
  3.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现金流收入均超过200万元,或近三年获得过股权融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瞪羚企业首次认定
  需满足以下两个方向之一:
  方向一:一年爆发式增长
  企业成立于2017年12月31日(含)及以前;2019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在100万元以上;2019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同比增长率500%以上;2019年实缴税额(不含个税)高于2018年实缴税额(不含个税)。
  方向二:三年复合高增长
  企业成立于2015年12月31日(含)及以前;2019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利润在1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或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指2019年实缴税额(不含个税)高于2016年实缴税额(不含个税)。
  (三)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
  1.企业成立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
  2.企业未上市;
  3.上年度估值5亿美元以上的为潜在独角兽企业;上年度估值10亿美元以上的为独角兽企业。
  4.被认定为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后,达到独角兽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成都高新区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
  (四)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首次认定
  1.企业在行业细分领域排名前五;
  2.企业通过投资、项目(战略)合作、供应链、资源共享等方式关联带动30家以上区内企业生态发展;
  3.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额(不含个税)1亿元以上;
  4.工业企业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市(估)值100亿美元以上。
  二、支持瞪羚企业持续增长
  (一)连续瞪羚认定
  1.通过成都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且属于连续认定,连续瞪羚企业认定条件参照成都高新区瞪羚企业首次认定条件。
  2.当年度获得种子期雏鹰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相应梯度支持资金的不享受本项政策。
  三、支持独角兽企业提升效益
  (一)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规模上台阶
  1.申报企业通过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后,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
  2.申报企业通过成都高新区独角兽企业认定后,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
  3.当年获得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相应梯度支持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项政策。
  (二)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贡献上台阶
  1.申报企业通过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认定后,实缴税额(不含个税)首次超过1000万元。
  2.当年获得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相应梯度支持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项政策。
  四、支持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行业整合
  (一)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并购重组
  1.经认定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境内外企业并将被并购重组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移入成都高新区。
  2.并购重组交易为非关联交易。
  3.当年已获得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或独角兽企业认定的企业与该政策支持资金不重复享受。
  (二)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购买创新产品
  1.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平台生态型龙头企业,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并与该企业无股权投资关系;
  2.该区内非关联企业为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方式:
  1.通过成都高新区企业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2.初审通过后,线下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申报时限: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29日23:59
  申报材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申报材料:
  1.所有申报方向均需要提供2019年度财务报告(带二维码)、完税证明
  2.申报一年爆发式增长瞪羚、连续瞪羚认定的,需要提交2个完整年度【指2018年、2019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3.申报三年复合高增长瞪羚的,提交4个完整年度【指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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