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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   时间:2020-06-0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正式生效。
  出台背景
  为了有效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如傍名牌、囤积商标牟利等),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在《商标法》第4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使得该条款不仅可以在商标申请的审理阶段被商标局援引,还可以作为提起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
  2)增加了规范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注册的规定;和
  3)增加了针对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诉讼的惩罚规定。
  因此,该《规定》的颁布主要是为了配合2019年刚刚修订的《商标法》并为其实施提供更进一步的指引。
  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十九条,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
  《规定》的第三条详述了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被禁止的行为,包括:“(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规定》的第五至七条分别规定了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应由商标局在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初步审定公告的,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经审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依法无效宣告。
  《规定》的第八条进一步列举了在认定是否违反前述《商标法》第四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规定》的第十二至十五条规定了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前述规定的法律责任。其中,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能面临其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的警告、最高三万元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该等行政处罚决定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评论
  为解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问题,特别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了该等申请可以根据第四条直接由商标局在审查阶段予以驳回,或者由相关当事人在随后的程序中提起异议或者无效宣告。
  本文介绍的《规定》进一步列举了根据前述《商标法》第四条认定恶意申请时需考虑的因素。该等因素不仅可以适用于商标局对商标申请的审理阶段,还可以成为善意第三方在发起异议或者无效宣告时的重要考量因素。除了在商标审查阶段遏制恶意申请外,《规定》还通过加强对恶意注册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因此,对于这些恶意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来说,不仅他们的恶意注册可能会被驳回/不予注册/无效宣告,他们自身还可能面临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诸如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局还将采取更多打击恶意注册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审查系统中增加关于可以恶意注册的提醒,加强对恶意注册申请的监控,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等等。因此,预计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会有更多规制恶意注册申请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措施的出台,我们会持续跟进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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