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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遭遇抢注商标怎么办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   时间:2020-06-24

 

  一、遭遇抢注商标怎么办
  遭遇抢注商标,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认定被强注的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恶意抢注商标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遭遇抢注商标怎么办”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遭遇抢注商标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华律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面对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房山区燕山地区星城街道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拧紧发条不放松”。6月13日下午,星城街道召开疫情防控紧急调度会,安排部署疫情防控具体工作。会议提出要求:严格落实市区各项防控要求部署,全面堵塞防控漏洞,开展入户排查工作,做好宣传提示工作,严防各类人员聚集,落实各项工作统筹,强化重点服务保障,加强自身工作督导检查。
  
  各社区积极响应街道部署会议精神,深入居民家中进行摸排;在卡口内严格执行测温、查证、验码、登记等工作。
  在社区防控重要点位、显著位置悬挂横幅,利用社区电子屏等载体进行宣传;对辖区商户进行走访检查,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
  13日下午至14日上午,包居干部纷纷驰援各社区,火速投入到入户排查及防控执勤中,支援一线疫情防控工作。
  燕山工委领导及街道主要负责人走访巡查了社区主要道路疫情防控卡点。检查组一行人询问了各卡点执勤人员的排班、防护情况,嘱咐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们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合力,筑牢社区一线的疫情防控墙。
  新冠病毒不会倏然而去,风险随时随地可能存在。星城街道将坚持筑牢防线,持续为辖区居民的工作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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