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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企业名义、地址变了,商标是否应当随之变更?如果不变更有什么影响?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   时间:2020-07-02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后,企业名义、地址变了,商标是否应当随之变更?如果不变更有什么影响?

  可知,商标应当随企业名义、地址的变更而进行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然就可能面临被撤销注册商标的风险。
  Q:除此之外不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还可能面临什么后续影响?
  A:常见问题一:转让麻烦
  当企业A想将名下商标转交给企业B进行经营时,才发现名义地址不对应,怎么办?先把名下所有未变更的商标全部进行变更手续后,才能进行商标转让。
  常见问题二:收不到官文
  与常见的驳回复审、异议等案件中,官方分别向商标注册人和代理公司下发文书的情况不同,对商标注册后的一些案件程序,如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等,官方文书是直接下发到商标注册人地址,而并不会发给代理公司。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如果搬离原注册地却并未进行相应的商标变更,则无法及时收到官方下发的文书(无效宣告答辩通知、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等),由此丧失行使答辩权的机会。
  常见问题三:使用不便
  在现在市场经营中,常见特许加盟的经营模式,其中涉及商标权许可时,商标注册人名义与企业名义不一致,就可能遭到加盟商的质疑,影响企业信誉度,对企业发展造成阻碍。
  另外,当品牌计划入驻实体商超及线上平台时,需要提供商标证明,若商标注册人名义与企业名义不一致,也对企业入驻造成障碍。
  常见问题四:维权困难
  对外遭遇商标侵权时,商标权利主体与维权主体名义不一致,易被质疑维权主体不适格,导致无法进行商标维权,影响正常经营。
  
  二、商标成功注册=具备商标显著性≠通用名称,所以商标注册不存在通用名称化的问题?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种情况是,当一个品牌与某种商品形成对应指向关系,且没有其他有力的竞争品牌,这种情况下就容易产生用这个品牌指代该类商品的情况,时间一长品牌就变成了通用名称,例如“阿司匹林”;
  另一种情况出现在某种产品的首创品牌上,某公司将原创品牌A投入市场后,同行看到商机纷纷将A品牌添加前缀或后缀从事相同类型的商品/服务经营,时间长了品牌A就沦为该类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
  这不仅要求商标权利人增强自身品牌实力避免被同行蚕食,同时要求商标权利人时时进行市场舆论把控,注意将品牌与商品类型分离,标明品牌经营者,避免消费者的混淆。
  
  三、商标被提撤三,提供证据越多越好?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随着经营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商标权利人也有意识的在经营过程中留存使用证据,例如合同、票据等,但往往忽视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同时体现:a.时间b.使用主体c.商标d.对应的商品/服务,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素的证据才是有效的使用证据,几个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共同体现这四个要素也可以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从这个角度上说,几个证据组合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远比大量散乱无章的证据要更有证明力。
  
  四、公司主体消亡,商标随之失效?
  
  相信大家还记得三聚氰胺事件后,三鹿商标仍拍卖出730万的高价,商标权利主体消亡与否不直接导致商标权利失效,甚至仍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
  Q:那是不是即便商标注册主体注销也不用处理商标呢?
  A:首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应当被列入公司解散清算财产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清算程序。
  其次,如果公司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置(出让/许可),三年后极有可能因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
  因此,公司主体面临吊销、决议解散等情况时,应当注意对包括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进行相应的处置,避免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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