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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时2年一波三折,行之经典专利诉讼案一审败诉,二审逆转获胜!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   时间:2020-07-17

 

  2017年原告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专利诉讼,遗憾败诉

  2017年5月9日,原告郭先生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多面出风过滤模块及其构成的多面出风空气过滤器”。长期以来,某科技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了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空气过滤器,并在阿里巴巴淘宝网上销售了该侵权产品,为此,原告郭先生对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的网上售卖行为进行了公证,该案中,原告郭先生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与维权费用。

  该案主要是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1中“连接”的表述,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i)对形成所述凹槽体的各侧面过滤块的构成方式采用的“顺次连接”方式,是组成其完整技术方案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双方就该案争议点争论不休,后二审法院重新判决
  上述案件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在当时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其中该案引发的一个争议问题是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后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

  “连接”一词在本领域通常指代借助外部物件/材料、外力或相互配合的形状等将两个以上的功能部件组合到一起,从而形成--可拆卸或不可拆卸的整体。被诉侵权产品中构成腔体结构体的各功能部件(左侧出凤过滤块、正面出风过滤块、右侧出风过块、上板及下板)却是相互独立和分离的,其在与箱式外壳组装形成过滤器之前未形成一个“联动的整体”,与涉案专利存在区别。综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特征“连接”没有包括在被诉侵权产品中,二者不相同。

  专利:多面出风过滤模块及其构成的多面出风空气过滤器
  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是否等同
  等同原则,是指被诉侵权产品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技术特征等同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被诉侵权容体中的技术待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待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了基本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上相同的效果:(2)对该领城所属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就本案而言,最终的使用形态来看,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拼接组装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连接组装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并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
  专利:多面出风过滤模块及其构成的多面出风空气过滤器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产品为侵权产品,从而支持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定损害赔偿金额。
  ?耗时2年案件终于告一段落,行之律所团队积极取证
  该案件自2017年以来,耗时两年之久,启动案件前夕需要收集证据材料,对侵权专利产品进行公证,本案侵权产品在某网络平台销售,公证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公证的完整性。为此,四川行之律师所将收货地点定在律师事务所内,便于产品保全与封存。
  案件启动后,对于涉案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的争议主要来源于对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比对,在技术特征分析时,要着重比对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全部落入侵权专利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
  该案最经典的部分是一审法院认定该产品并未落入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中,但是二审法院却通过再一次开庭审理,作出完全不一样的判决,最终行之律所为当事人维权成功。
  多年来,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一直秉持“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的服务理念,打造了一批高素质的律师及专利代理人团队,针对每位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定制法律解决方案,力求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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