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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企业,不知道这6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汇算清缴用得上!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   时间:2020-08-07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对很多企业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都是汇算清缴时的难点,针对一些常见问题我们汇总进行了解析:
  Q1:研发活动失败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第二条第(十)项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
  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
  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三是许多研发项目的执行是跨年度的,在研发项目执行当年,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是在项目执行完成并取得最终结果以后才申请加计扣除,在享受加计扣除时实际无法预知研发成果,如强调研发成功才能加计扣除,将极大地增加企业享受优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励的有效性。
  Q2:所有企业是否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Q3: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
  有些企业,特别中小型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用强调“专门用于”。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情况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Q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Q5: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加计扣除政策能否再享受加计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Q6:预缴所得税时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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