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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先用权抗辩怎么用?看看行之案例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成都行之专利代理机构   时间:2020-08-10

 

  

  经常有人咨询“被对方起诉专利侵权,但被诉侵权的技术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我方就已经在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在应诉时应当如何进行有效的先用权抗辩呢?”下面,便从行之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两个实际案件,阐述专利侵权中先用权抗辩的实际运用。

  第一个案例:本所代理蒋某起诉双流区XX家具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
  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接受专利权人蒋某的委托,就侵权人双流区XX家具有限公司对权利人的两项家具外观专利进行维权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蒋某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且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当受法律保护。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后,本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造型基本相同,一些局部差别使普通消费者对产品整体观察的视觉效果不造成显著影响,因此构成外观近似。该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被告公司主张不侵权抗辩,并举出了案外人的说明书、电脑截图和发货单,拟证明在蒋某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就已经进行了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并在涉案专利授权之后停止了生产,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只是一个后续行为。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说明书系案外人的单方陈述,电脑截图显示的信息看不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发货单载明的销售信息亦不能证明博泰家具公司的抗辩意见。对被告的不侵权即先用权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在本事务所代理的另一起被诉侵权案件中,则很好的全面展示了先用权抗辩的证据要求。

  第二个案例:本所代理被告成都XX家具有有限公司被诉的专利侵权案件

  在(2018)川01民初3579号案件中,我们代理被告成都XX家具有有限公司,被诉外观专利侵权,在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茶几的外观设计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依据被告提交的先用权抗辩证据支持了被告的抗辩意见,其主要证据包括经过公证的QQ邮件记录,是设计公司通过邮件将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图发给被告,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人之前;涉案产品的施工图,以及施工图电子件的编辑日期截图;设计公司的设计费付款凭证;宣传册及支付宣传册印刷费的付款凭证;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凭证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做好制造被控侵权茶几的准备。最后支持了被告的抗辩意见,被控侵权茶几并非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以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启示:以此可以看出,针对先用权抗辩的实践运用,最为重要的就是证据的公信力问题。若一个没经过第三方附加一定公信力的当事人自身一方的证据材料,很难获得法院的认可。而抗辩成功的案件,要义就在于其设计图经过腾讯公司的QQ邮箱系统进行了传递,留下了记录,这份证据材料得到第三方QQ邮箱系统赋予的一定公信效果,该证据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当然另外,其他辅助证据也较为重要,在拥有最基本的先用权抗辩证据基础上,需要努力寻找到其它辅助及补强证据,与基础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完整得呈现出案件事实,获得法官的认可。这样的抗辩就能基本获得法院支持。

  最后,律师建议:我们认为,要能达到良好抗辩效果,企业本身在生产以及对外交往中,注意保证留有公开的记录,通过第三方的方式传递文件材料,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材料予以留档保留。比如立项、研讨、技术概要、试验、会议记录、论证、项目验收等,其它如发货单、销售发票、物流单证、购买相关设备、原材料的票据等都具有一定证明效力,应当妥善保留。
  另外就是,先用权抗辩仅仅是作为被动的防御手段,是在已经被诉侵权的情况进行的被动的抗辩。若想获得更好的保护,第一时间对新技术新设计进行专利申请,更能保护企业不受骚扰,也能遏制其他企业的仿冒侵权行为,更好的保护企业正常经营。

 

标签: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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