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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中拿下商标,共存协议帮大忙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   时间:2020-09-1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日渐庞大,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有很多商标都或多或少会有一定近似,一般而言,商标局在审查的时候只要发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近似之处就会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而能够使申请商标顺利获准注册,商标共存协议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一、商标共存协议的概念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未对商标共存协议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于商标共存的定义是:“商标共存是指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而不必然相互妨碍其商业活动”;国际商标协会(INTA)对于商标共存的定义是:“由双方或多方就近似商标能避免混淆可能性共存达成的协议,允许当事人间为商标和平共存设定规则。”根据百度百科简介,在我国,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
  将上述定义简单归纳,可以得出,商标共存就是指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在能够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的前提下,不同的企业主体间达成协议,在商业活动中允许两个商标共同存在于市场。
  二、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
  商标权利作为私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其权利,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般情况下,商标共存协议是可以作为排除商标共存产生混淆的初步证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共存协议就具有绝对的效力,因为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商标法》不仅仅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还要保护广大消费群体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商标共存协议只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个协议,但是对于多数消费者来说是不知情的,因此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共存协议,但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商标可以获准注册,只能说是可以作为一个避免混淆可能性的初步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指出:“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可以作为排除混淆的初步证据。“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商标标志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且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不能仅以共存协议为依据,准予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商标标志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协议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协议后,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提起不予注册异议或者请求无效宣告的,不予支持,但该协议依法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可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将共存协议作为诉争商标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初步证明。
  在第1193521号“MOUNTAINSTANDARD”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针对诉争商标是否与第952546号“MOUNTAIN;DESIGNS”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问题,再审申请人山羊功能有限公司称:“(一)诉争商标由英文单词“Mountain”和“Standard”组成,引证商标二由英文单词“MOUNTAINDESIGNS”和图形组成,二者在文字组成、发音和含义上具有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Mountain”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较弱,包含“Mountain”但同时含有区别要素的诸多商标,已大量注册共存。(三)根据其与权利人签订的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虽然存有不同,但从整体比对情况看,二者在文字构成、发音及呼叫方面比较接近,而“Standard”与“DESIGNS”又均具一般含义,难以构成足以区分两个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二者构成近似。针对商标共存协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应当维护相关公众在现实市场准确识别或区分商品来源的基本权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虽可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但不能影响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业已构成近似的情况下,不能援引共存协议排除前述法律规定的适用。”最终驳回了山羊功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可见,商标共存协议通常情况下是可以通过驳回复审,但并不能保证申请商标能百分之百注册成功,审查员在考虑当事人权利的同时还要从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维护相关公众的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近似商标要求尚且如此严格,更不用说完全相同的两个商标了。
  三、小结
  在商标共存协议的认可问题上,应该说总体上是倾向于认可商标共存协议的,但是在审查过程中并不单单将其作为是否准许商标共存于市场的唯一条件,这一审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稳定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才能更加灵活的运用共存协议,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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