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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要“四保护”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20-12-22

 

  本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四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下一步,应坚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向全面从严转变,不断丰富“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实施机制。

知识产权

  一、严保护:
  加快落实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适应性法律修订及实施工作,调整创新保护规则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推进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实行知识产权侵权黑名单制度。
  二、大保护:
  可另设工作小组,对各级部门的联动行动予以评价、监督;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集聚司法资源、执法资源、社会资源、国际资源展开联合行动,形成保护合力。
  三、快保护:

  立法规则上,重点调整适用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具体要件,探索适用知识产权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规则;司法保护上,完善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规则,在不违背立法、司法规则前提下简化审判程序;行政执法上,发挥执法主动性、多样性、及时性等优势,积极主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以知识产权侵权为业或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侵权人予以重点监督与及时整顿。

知识产权保护

  四、同保护:
  坚持对所有创新主体采用统一的知识产权裁判规则,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增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协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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