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的街头出现了两家“耳光馄饨”。围绕“耳光”这枚商标,两家馄饨的经营者开始了法律层面的角逐。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耳光”予以无效宣告的决定。
2012年10月29日,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原告)申请注册了纯文字“耳光”商标。2018年10月29日,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第三人)对该枚商标提起无效宣告。2019年10月10日,这枚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理由在于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4、原告自认其在上海地区经营多家直营店,即原告与第三人同为上海地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
结合上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耳光馄饨”商标积累的知名度,原告应当知晓第三人在“餐馆”服务上已经使用了“耳光馄饨”商标。在此情况下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且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理由表明其行为具有合理依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