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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亮点解读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   时间:2020-12-31

 


  背景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 “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实际,牵头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 《知产证据规定》 )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主要内容
  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问题较为突出的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以及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作出规定,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
  《知产证据规定》,同《民事证据规定》一样都是对《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司法解释。去年《民事证据规定》也进行了大修,并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知产证据规定》与《民事证据规定》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知识产权诉讼原则上也应当遵守《民事证据规定》。关于《知产证据规定》中没有的内容应当适用《民事证据规定》内容及《民事诉讼法》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当二者规定不一致时,以《知产证据规定》为准.
  亮点
  每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修改都来自于审判实践的总结,《知产证据规定》也一样是为了解决以往知识产权维权的难题以及明确审判中的模糊地带。基于这样的目的去理解该规定,就会发现亮点颇多,创新满满。
  亮点一:第四条细化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内容。
  最高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知产证据规定》第四条则对此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合法来源抗辩,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了被告的“合理注意义务”,并对合理注意义务的衡量角度进行列示,比如被诉侵权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合法来源的举证,并推定被告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亮点二:第五条明确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举证内容
  《知产证据规定》第五条明确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举证内容。此前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仅限于不侵犯专利权,而针对其他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没有明确规定。此次规定明确将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扩展至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使得其他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有理可依。
  亮点三:第七条承认钓鱼取证、陷害取证的效力

  《知产证据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承认钓鱼取证、陷害取证的效力,前提是上述取证方法没有侵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且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另外如果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不能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证据。所谓钓鱼取证是指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陷害取证是指: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引诱而、欺骗等行为为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

知识产权证据

  亮点四: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 对于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相关问题做出更全面约定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所在,而知识产权证据由于知识产权之客体智力成果的无形性,侵权的隐秘性,使得知识产权证据的获取难于其他类证据。因此证据保全对于知识产权诉讼至关重要。此次《知产证据规定》从平衡保全与被保全双方的角度出发,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内容、妨害证据保全的后果、证据保全被申请人的提出异议权等,均作出了相应规定,给审判实践更多清晰的指引。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或者破坏已保全的证据,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事项可以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放弃使用的被保全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或其他当事人主张使用仍可以使用。
  亮点五:第十九条、二十条明确人民法院对于某些专业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可将鉴定中部分专门性问题外包
  规定中明确列示了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的范围。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亮点六:第二十四条扩展“书证提出制度”的范围。
  《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控制的证据,既包括书证,也包括其他类型的证据。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书证提供制度”的基础上,由原来的书证扩展至其他证据。
  亮点七:第二十六条增强知识产权证据的保密力度
  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法院可以要求接触证据人员做出保密承诺,限定证据接触人员范围。《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
  亮点八:第三十二条许可费的界定及计算
  对于知识产权的许可费的界定及计算提供方法指引。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通常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此时对于当事人举证的许可费证据,应从如下方面考虑是否支持:许可使用费是否已经履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以及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知识产权证据相对于其他类民事证据有着种类繁杂、专业性强,侵权隐秘性高的特点,而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往往由侵权人掌握,对于维权者来说获取证据相当困难。此次《知产证据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种种创新规定,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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