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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照出租中商标侵权,房东责任如何判定?

作者:律师舒红芳   来源:   时间:2020-12-31

 


  行之知识产权集团出品 /文 律师舒红芳
  摘要
  仅出租房屋不附带营业执照,或者附带营业执照出租,若承租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通过下列两个案例我们来具体分析:
  案例一:仅出租房屋不附带营业执照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日,刘卫东向广州市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101房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2011年7月6日,刘卫东出具无偿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将该房屋无偿提供给衡闺公司作商业(用途)使用。据查衡闺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101房。
  2013年6月3日,西湖龙井茶协会发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101房的“衡闺便利店”销售一种茶叶,该茶叶包装罐的罐盖和罐身均标记有“西湖龙井”字样,购买后发现罐内带包装绿茶叶的包装袋上印有“西湖龙井”字样,销售收据显示有“今收到西湖龙井茶叶一罐收128元”等内容。衡闺公司未经“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西湖龙井茶协会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西湖龙井茶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刘卫东作为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
  法院认为:

  刘卫东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其主要义务在于保证房屋的使用和安全,其注意义务不应包含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所售商品是否侵权。衡闺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案例二:房屋与营业执照一并出租
  基本案情
  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注册在第30类糕点;蛋糕;面包等商品上,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商标注册人。2019年鲍才胜餐饮公司发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西侧的“鲍师傅糕点”店的店铺招牌、门头、展示柜上突出使用鲍师傅三个字,在其销售的商品的包装盒、包装袋上标有鲍师傅糕点字样,店内有“北京李老爹鱼头火锅有限公司菜市口分公司”营业执照。该店未经“鲍师傅”商标注册人鲍才胜餐饮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鲍才胜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老爹鱼头公司辩称其不是实际侵权的主体,实际的侵权主体是承租人徐宝华,李老爹鱼头公司是带照租赁给了徐宝华,徐宝华利用房屋和营业执照从事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与李老爹鱼头公司公司无关。

  本案中李老爹鱼头公司将店面与营业执照一并出租给徐宝华,就该店涉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呢?

案例二

  法院认为:
  在带照租赁情形,因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从行为外观上就是出租人在出售侵权商品,故由出租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是合理的;再则,从主观过错来考察,结合本案租赁合同,在其约定中明令禁止承租人实施利用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且作为场地的出租人,既然同意承租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经营,就应该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对销售商品的种类以及日常规范等方面进行管理,而其没有尽到相应的监督审查义务,承租人主观上仍有过错,其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在单纯的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主要义务在于保证承租人能正常使用房屋以及房屋的安全,对承租人所从事的活动不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义务。但若出租人一并将营业执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时,那么出租人的义务还包括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承租人销售商品的种类以及日常规范等方面进行管理,否则面临侵权案件,难为善意。
  同时需特别注意的是,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不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出租营业执照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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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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