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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条件要求

作者:成都行之专利   来源: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时间:

 

  本文关键词:四川,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

  2023年3月27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工作。下面来看看具体要求。

  一、培育要求

  第五条 集群培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二)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三)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四)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五)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国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六)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第六条 省上建立集群培育库。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加强对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支持集群发展。鼓励省级产业投资基金、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支持集群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集群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七条 将支持集群培育发展作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基地积极为集群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人才培训、融资协调、用工对接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为集群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定制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商会协会作用,公共支持集群建设和集群中小企业发展。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用好本地区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各类政策工具,加强对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支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集群培育发展的经验做法、成绩亮点,梳理提炼各类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和推广。

  二、认定程序

  第十条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以评促建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报集群应在县级区划范围内,由所在地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 申报集群应当符合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见附件)。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将定期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实,并将符合要求的集群推荐上报至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有必要时可实地抽查,择优形成集群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四川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省级集群”)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按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提出复核申请,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省级集群如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应当于变动发生后1个月内通过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七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省级集群发展情况的持续跟踪和监测,每年3月10日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集群培育工作情况和省级集群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有效期内省级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一)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

  (二)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发展情况,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四)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备案的;

  (五)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以及偷税漏税、违法违规、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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