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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商标异议和国内商标异议有什么不一样?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成都行之知识产权   时间:2021-04-29

 

  
  本文关键词:商标异议澳大利亚商标注册,澳大利亚商标异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发展海外市场,澳大利亚就是很多人的选择。注册澳大利亚商标就是进驻澳大利亚的第一步,然而很多人由于不熟悉澳大利亚的商标异议政策导致注册商标失败。那么澳大利亚商标异议跟我国商标异议有什么不一样呢?下面我们来看一看。

  澳大利亚商标异议与我国的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

  一、 商标异议期限不同
  国内商标异议的期限是自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
  而且澳大利亚异议期限不仅规定了3个月的异议期,而且规定了宽展期,异议人可以在异议期内依据异议人若认为被异议人曾是异议人的雇员、代理商、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企图协商解决意义等原因要求注册长官给予一个宽展期;
  而且基于前三项原因之一还可以在异议期限过后再要求宽展期,不受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宽展申请的限制,也就说:以一人可以基于被异议人曾经使其雇员、代理商的关系随时向注册长官提出异议申请。
  二、商标异议审查方式不同
  我国商标异议申请通常是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再由商标局通知被异议人进行答辩,被异议人答辩后,商标局进行书面审查之后,直接做出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定;
  而澳大利亚商标法第54条规定“注册长官必须就异议给异议人和申请人以听证的机会”,也就是说澳大利亚注册长官必须充分听取异议人和商标申请人(即被异议人)的意见,给与其听证的权利。
  三、对裁定的救济程序不同
  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局做出商标异议裁定后,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澳大利亚商标法规定“申请人或异议人可就注册长官根据第33条所作的裁决向联邦法院上诉”也就是说异议人可以在注册长官做出裁决后直接向联邦法院上诉,比中国的异议裁定的救济程序少了一个行政评审程序。
  四、提出商标异议的权利转移不同
  我国没有对商标异议申请的权利是否可以转移做出规定;
  而澳大利亚商标法则规定了异议人可以将商标异议的权利转移(即异议以非提交异议书人的名义进行),只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长官该异议权利或利益已转移到另一个人身上并且该异议未被撤回即可。
  以上就是澳大利亚商标异议和我国的不同之处,分享出来以供大家参考,更多澳大利亚商标注册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行之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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