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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疫苗专利修订草案提案出炉:豁免最少三年,领域不止疫苗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第一财经   时间:2021-05-27

 


  本文关键词:疫苗专利,专利豁免
  第一财经记者从权威渠道获知,世贸组织(WTO)中超过60个成员方已经共同提交了一份修订后的有关豁免新冠疫苗知识产权的草案案文。
  据记者梳理,目前这份编号为IP/C/W/669/Rev.1的文件,在此前2020年10月1日的版本上做出了以下两大修改和澄清:第一,更加明确了该提议的豁免范围,第二,明确了豁免有效期为最少三年。
  值得关注的是,明确的豁免范围不仅包括新冠疫苗,具体而言,该草案提议的豁免范围为“卫生产品和技术”,其中包括“诊断、治疗、疫苗、医疗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及其材料或组件以及其预防、治疗或控制疫情的制造方法和手段。”
  5月21日,在全球健康峰会上,中方表示支持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峰会结束后,外交部副部长马朝旭表示,中国已宣布支持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也支持WTO等国际机构早日就此作出决定。中国倡议设立疫苗合作国际论坛,由疫苗生产研发国家、企业、利益攸关方一道探讨如何推进全球疫苗公平合理分配。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6月8-9日,WTO将举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理事会会议对豁免疫苗专利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
  豁免范围更具体,且不仅是疫苗
  第一财经记者看到,该案文开篇就表示,要朝着“以文本为基础”的方向去进行讨论,同时也吸纳了此前的讨论和收到的回馈内容,并因此递交这份修改后的草案案文,以便TRIPS理事会参考。
  具体而言,首先,该修改后的案文提高了专门性,其原因在于此前的原始提案被认为过于广泛了,因此,修订版文本通过将文本集中在“卫生产品和技术”上来解决此问题。共同提案方并强调,拟议的豁免范围仅限于疫情的预防、治疗和控制。
  如前所述,案文将要求豁免的范围集中在“诊断、治疗、疫苗、医疗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及其材料或组件以及其预防、治疗或遏制疫情的制造方法和手段”上。
  同时,修订后的案文在希望各方可以暂时放弃的TRIPS义务方面没有发生变化,仍为“关于版权和相关权的第1节,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第4节,关于专利的第5节和关于未公开信息保护的第7节”这四项。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已经缩小了范围,此次修改后的案文所要求豁免的范围仍较为广泛,且与美国贸易办公室(USTR)所表达的态度并不完全相符。
  此前,USTR宣布的是支持豁免针对新冠疫苗的知识产权保护,且将积极参与WTO方面基于文本(text-based)的谈判。
  国际知名贸易律师事务所--- Crowell & Moring在一份解读报告中就指出,USTR方面的声明特地反映出拜登政府对于暂时豁免新冠疫苗的支持,且仅仅是对此方面的支持,而不是对于豁免其他卫生产品或技术知识产权的支持。
  豁免期限:最少三年且随时审查
  在原始提案中,南非等提案方并未对豁免期限作出限定说明。此次在修改后的案文中,提案方明确表示,豁免有效期为“从作出决定之日后的最少三年”,且WTO总理事会将对这项豁免进行不间断的审查,如不需豁免,WTO总理事会可以决定豁免停止的日期。
  当下,WTO中有超过60个成员方支持这份疫苗专利豁免提案,不过在刚刚结束的二十国集团(G20)全球健康峰会上,各方并未能达成共识,最终的宣言主张“自愿分享专利许可证”和“消除出口障碍”。
  在WTO的多次内会中,欧盟、英国和瑞士均对此问题表示抗拒,指出愿意进一步讨论,但破坏知识产权是行不通的,而且他们才是代表了对扩大新冠疫苗生产产生重大贡献的一方。
  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全球卫生高级研究员、西东大学(Seton Hall University)外交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暨全球卫生问题研究中心主任黄严忠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美国政府支持知识产权豁免,但这并不能说明美国放弃疫苗专利。因为只是动动口舌的话,实际对它来说并没有太大的损失。”
  不过,这可能会在WTO的法律意义上产生一定影响。
  黄严忠对第一财经记者补充称,以前印度可能会采取强行仿制(compulsory licence)的手段,不管专利所有人同意与否就去生产专利产品。
  一般来说,(美国)疫苗生产商或者药厂会去跟印度打官司,而通常美国政府会在诉讼中支持这些药厂,或者也可以对印度使用制裁措施等。他表示,“但现在美国宣称支持知识产权豁免,实际上这隐含的意思就是,美国未来不会支持药厂与其他窃取或不注意产权保护的国家去打官司,这样药厂就处在更加不利的位置。”
  来自南非的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副行长马磊立(Leslie Maasdorp)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则表达了他自己(而非他供职机构)的看法。
  他说:“我从第一天起就认为,这是一场全球性的大流行病,所以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应做的,是将疫苗的生产视作一种公共产品。换言之,从知识产权、研究、疫苗的生产到疫苗的最终分配,在我看来,所有这些环节都应该被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它应该免费提供给每个公民,应该在分配资源时,确保在向不同国家提供疫苗的方式上没有歧视或不平等现象。”
  马磊立解释,只有在每个国家解决这种大流行病,疫情才算结束。“因此,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定义就像空气。我们所有人都在呼吸氧气。而它对每个人是以平等的方式共享的。”马磊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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