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键词:四川,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评估
2022年4月18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农村领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科技厅决定开展2022年农村领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下面来看看项目评估有哪些要求和规定。
一、评估范围
2020年第三批科技扶贫(产业类)项目、重点研发项目,2021年第一批重点研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扶贫(产业类)项目。
二、评估依据
(一)《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0〕49号);
(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
(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
(四)《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川财教〔2019〕28号);
(五)《四川省实施科技扶贫专项行动项目管理细则》(川科农〔2018〕24号);
(六)《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优化升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川科资〔2019〕3号);
(七)项目任务合同书等。
三、评估方式与内容
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检查,科技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自查。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自查,根据专项类型选择对应模板形成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或附件4),如实填写全部附表相关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及财务证明资料。执行期3年且立项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同时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中期评估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3-1)及上传相关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在线报送(需在线填报的项目已在附件1中备注)。
(二)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检查。
市(州)科技局负责检查所辖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可委托项目所属省级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负责检查本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并打分(评分表见附件7、附件8、附件9)。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成效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形成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
(三)科技厅抽查。
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市(州)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科技厅组织技术、财务专家重点对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进行集中会议评估。根据会议评分和专家意见,视情况抽取部分项目现场核查,并对财政支持经费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组织开展现场评估。
四、进度安排
根据项目执行期,农村领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评估到2022年4月执行期过半的项目,第二阶段评估到2022年10月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具体如下。
(一)第一阶段:2022年4—5月。
1.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工作,于2022年5月16日前将自查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版)报送所属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中央在川单位。
2.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梳理所有项目执行情况形成检查报告。2022年5月31日前将检查报告和检查结果汇总表各1份(盖章,含电子版)、所有项目自查报告电子版、100万元及以上项目整改后的自查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至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3.2022年6月底前(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科技厅组织集中会议评估,并根据会议评估结果,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二)第二阶段:2022年10月—11月。
1.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工作,于2022年10月14日前将自查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版)报送所属市(州)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中央在川单位。
2.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中央在川单位总结梳理所有项目执行情况形成检查报告。2022年11月14日前将检查报告和检查结果汇总表各1份(盖章,含电子版)、所有项目自查报告电子版、100万元及以上项目整改后的自查材料一式3份统一报送至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同时完成立项经费100万及以上项目的在线报送。
3.2022年12月底前(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科技厅组织集中会议评估,并根据会议评估结果,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
转移支付项目,请推荐单位按照相应的时间节点组织中期评估工作,可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参照非转移支付项目的评估方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