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键词:四川,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项目评估
2022年5月10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21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为全面了解掌握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发展现状,加强业务指导与管理,推进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决定组织对全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2021年度评估工作。下面是本次评估的相关规定要求。
一、评估对象
我省国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20年获得国家评估优秀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不再参加省级评估)。
二、评估实施
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机构自评阶段(2022年5月10日至5月30日)。各市(州)组织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机构自评,填写评估调查表,并将纸质材料(含评估调查表;技术经营团队名单;单位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客户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2021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领域、名称、数量、合作内容;2021年单位财务报表,在技术转移工作中的经费收支明细账列表;技术转移及服务业绩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等)按照顺序用A4纸统一胶印装订成册(一式5份)报送至科技厅。评估调查表电子版需同步报送。
(二)专家评估阶段(2022年5月31日至6月20日)。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采取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示范机构进行评估。
(三)汇总梳理阶段(2022年6月21日至7月1日)。科技厅对专家评估意见进行梳理汇总,按程序公示后通报评估结果。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和案例,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参加评估的,经查实将按程序取消机构资格;对评估结果优异的,将给予后补助支持;对无故不参加评估的,认定为不合格。
(二)各单位请于2022年5月30日18时前,报送评估材料。逾期不报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