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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补助申报条件要求

作者:成都行之专利   来源:成都财政金融局   时间:2023-02-24

 

  本文关键词:四川,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补助

  2023年2月21日,财政金融局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根据相关文件要求,2023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补助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商税收关系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中小微企业。自2020年2月17日起以公司名义通过银行机构取得的新增经营性贷款(包括展期贷款),在202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自2020年2月17日起通过对公账户从银行机构取得的新增经营性贷款(包括展期贷款),在202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补助。

  同一笔贷款在同一时间段只可享受一次利息补助,不可重复享受。

  二、申报内容

  对受到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通过金融机构取得的新增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一年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7日。

  四、申报资料

  (一)《利息补助申请表》;

  注意事项:

  1.“申请补贴的贷款情况”栏:如有多笔新增或者展期贷款需逐笔填写。

  2.“贷款利息”栏: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1年期LPR(即3.65%),则按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金额计算;若实际贷款利率高于1年期LPR(即3.65%),则按以3.65%为利率需要支付的利息总金额计算。

  3.“申请贴息金额”栏:按“贷款利息”栏的50%填写。

  4.“申请贴息金额合计”栏: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中小微企业需出具企业规模认定材料;

  (四)受疫情影响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资料;

  (五)银行机构贷款合同;

  (六)放款及支付利息的银行回执单;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流程

  各企业将申报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全套资料加盖骑缝章,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所属街道办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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