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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国”字头商标有哪些要点需要注意?

作者:行之知识产权   来源:   时间:2020-05-26

 

  一直以来,关于“国”字商标注册的审查颇为严格。
  茅台公司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十几年以失败告终,又申请“国宴”商标再被驳回;永和豆浆因用“国饮”宣传被处罚30万;五粮液在“五粮液WULIANGYE新时代·国运昌及图”商标上坚持3年最终还是驳回......

  于是,商标界似乎谈“国”色变,包含“国”字商标的审查备受商标业界关注。

  在审查包含“国”字的商标时,如何考量其是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紫光国微”商标
  以第30874791号“紫光国微”商标案例来说明,紫光国微商标注册几经波折,结局如何?下面一见分晓!
  1、申请阶段
  2018年5月,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注册第30874791号“紫光国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商业审计、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上。但其注册申请被驳回。紫光公司随后提出复审申请。
  2、复审阶段
  2019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审理认为,紫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含有“国微”字样的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特点产生误认,据此驳回其申请。
  3、一审阶段
  紫光公司不服该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
  (1)“紫光国微”是其关联企业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及公司证券简称,不具有欺骗意图;
  (2)诉争商标文字整体不具有固定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本身含义与指定使用服务的特点相悖,不会使社会公众对于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不具有欺骗性;
  (3)该公司的“紫光国芯”商标在多类服务上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两商标审查不应导致完全相反的审查结果;
  (4)诉争商标与紫光公司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且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发生误导欺骗公众的情形,诉争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特点品质产生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微”二字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指定使用的服务可能与国家存在联系,容易引起误认,具有欺骗性;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并非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二审阶段
  紫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虽然含有“国”字,但“国”字并非诉争商标的首字,整体上不易使人联想到国徽图案亦或是其他与国家级、最高级相关的含义,并不足以使公众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进而作出错误的消费决定。综上,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国”字商标审查
  关于“国”字商标审查又有几种不同,商标局早已明确了包含“中国”字样,及首字为“国”字的审查标准。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商标局明确首字为 “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 “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 “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 “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缺乏显著特征”和 “具有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 “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商标局表示: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论辩。
  那么,像上述“紫光国微”商标案例不在以上审查范畴内,这类包含“国”字的商标应该考虑哪些商标条款,以什么标准审查呢?
  首先要看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从是否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特点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进行分析。
  一是“欺骗性”,即商标注册所使用文字、图形等掩盖了其被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质量或服务来源等方面的真相;
  二是“误认”,即该商标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本身产生错误认识。“欺骗性”和“误认”属于具有递进关系的构成要件,如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的,可认为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如“国藏”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单纯强调“国”字,容易被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国家典藏等观点,符合标准驳回的规定”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对于包含“国”字商标的审查,实践中还可能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如“国兴”商标,由于是属于臆造词,且并无特别指定的具体含义,申请商标并没有构成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从而获得注册。
  再如“国台GUOTAI及图”商标,“国”与其他的汉字组合,会产生不同的意义,“国台”并不会使一般消费者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国家的”等含义产生联系;同时,商标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长期使用“国台”商标,在白酒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在相关公众中能够形成“国台”商标与其唯一对应的关系。
  综上,“国”字商标审查,应在具体案件中对商标整体含义进行认定,并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考量,勿需谈“国”色变:
  1、含有“中国”字样的商标,一般申请人就不要惦记了。如果是国有企业,且如“中国石油”这般,由国务院等机关批准的,可以尝试注册;
  2、含有“国”字样的商标,只要不是有借“国”字之光而夸大品牌宣传的,或者能给消费者带来混淆和不良影响的,可以根据具体的查询结果分析,择机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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